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25號抗告人 吳銘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102年度停字第00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良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