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5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578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林正田 、林毅、 林綠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