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