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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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犯行,顯然願意面對刑罰之制裁,復因其女友已懷孕5個多月,亟需被告返家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96年8月13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在審理中,依被告自白及目前卷證資料,本院認為被告前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經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至被告上述女友懷孕等情,係屬被告個人之因素,並非得據以主張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從而,本院認為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