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揭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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