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015號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國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國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並釋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 郭素霞 是否亦為債務人?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五件。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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