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馮輝港)具保人甲○○
巷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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