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上訴人國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鐘為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之記載,誤載為「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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