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72號
原告 王睿凱
被告 林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