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72號

原告 王睿凱

被告 林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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