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翁嘉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鐘斌翰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8,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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