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洪禮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禮仁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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