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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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債務人 李朋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債權人94年9月23日獲保險公司部份理賠款沖償後,本金尚欠新臺幣25,654元整,及上開餘欠本息均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業已全數到期,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另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於民國99年1月21日重配,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已更改為Z000000000,另行說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帳務明細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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