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甲○○○
號丙○○
8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吳皓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吳皓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