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 林大文 訴訟代理人 林萬盛 被告 廖美玉
廖秀黎 廖雲啟 李廖秀絹 廖玉卿 廖郃 廖佐鏞 廖佐笆 許廖夏 廖甲銖 陳淵霖 程爐 程金嬌 程銘輝 程銘德 許登顯 許全成 許木樹 許惠貞 許惠玲 黃珠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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