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至民國95年2月7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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