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共叁佰壹拾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係分別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各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散布前開盜版CD音樂光碟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向前來兜售盜版光碟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片盜版CD音樂光碟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價格,買進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並連續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某時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十三時四十分許止,分別在臺中市○○路與進化北路口、臺中市○○街與梅川東路口,將盜版CD音樂光碟陳列於其車上並派發廣告單供不特定之人聯絡選購,而以每片盜版CD音樂光碟均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方式,連續散布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予 洪健翔 與不特定之人,合計獲利約一千元。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三時四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街與梅川東路口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共三百十片。
二、案經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確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一片盜版光碟二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後,即於前開時、地將購入之盜版CD音樂光碟陳列在其所駕駛之車內並派發廣告單供不特定人聯絡選購,並以每片盜版CD音樂光碟均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方式,連續散布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等事實,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其餘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委託之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洪健翔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現場照片四張、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三份、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四份、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二十七份、著作物使用同意書、便利影音屋訂購單、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現場圖各一份等附卷可稽。此外,復有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共計三百十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起訴書漏載第二項)。被告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應為其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一次設攤販售而散布如附表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枉顧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販賣之時間極短,犯罪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尚非過鉅,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共計三百十片,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法庭
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片)│├───┼────────┬──────┼──────────────┼──────┤│一│ 黃湘怡 │狂想曲│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五│├───┼────────┼──────┼──────────────┼──────┤│二│ 林俊傑 │第二天堂│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三│ 張智成 │蒐藏│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九│├───┼────────┼──────┼──────────────┼──────┤│四│ 張菲 │墜入情網│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五│ 郭品超 │我不像我│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六│ 周杰倫 │七里香│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三│├───┼────────┼──────┼──────────────┼──────┤│七│ 徐若瑄 │我愛你│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五│├───┼────────┼──────┼──────────────┼──────┤│八│ 莫文蔚 │愛死你│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九│ 許慧欣 │幸福│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五│├───┼────────┼──────┼──────────────┼──────┤│十│魔術代│無聊滾開│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 蕭亞軒 │美麗的插曲│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信樂團│風雨過後│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三│潑猴│我們的世代│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元衛覺醒│靠近│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五│夢幻迪士尼極精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宇多田││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七│史密斯飛船│熱血紅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十八│濱崎步│憶在步言中│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九│求婚事務所││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二十│木村拓栽│悍將傳奇│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三│├───┼────────┼──────┼──────────────┼──────┤│二十一│BIG││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二十二│ 黎安萊姆絲 │繽紛派對│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十三│ 杜德偉 │脫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二十四│ 潘瑋柏 │快樂崇拜│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十五│ENERGE││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二十六│基音樂團│希望與恐懼│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二十七│TENSION│別想擋住我│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八│├───┼────────┼──────┼──────────────┼──────┤│二十八│ 江淑娜 │煙雨濛濛│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五│├───┼────────┼──────┼──────────────┼──────┤│二十九│ 梁靜茹 │愛情合約│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三十│蜜雪薇琪│獨立│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九│├───┼────────┼──────┼──────────────┼──────┤│三十一│ 小野麗莎 │我的天使│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三│├───┼────────┼──────┼──────────────┼──────┤│三十二│ 范瑋琪 │最初的夢想│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三十三│ 阿杜 │一首情歌│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十八│├───┼────────┼──────┼──────────────┼──────┤│三十四│ 辛曉琪 │我就要│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三十五│黑眼豆豆合唱團││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十六│ 陳美 │舞魅│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八│├───┼────────┼──────┼──────────────┼──────┤│三十七│ 方瑞娥 │世間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一│├───┼────────┼──────┼──────────────┼──────┤│三十八│ 李明洋 │ 甘願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十九│ 黃思婷 │情緣│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五│├───┼────────┼──────┼──────────────┼──────┤│四十│舞曲大魔咒2││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八│├───┼────────┼──────┼──────────────┼──────┤│四十一│大長今│呼喚│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五│├───┼────────┼──────┼──────────────┼──────┤│四十二│嘉多郎│飛天│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八│├───┼────────┼──────┼──────────────┼──────┤│四十三│秀蘭瑪雅│真心話│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十四│ 黃乙玲 │心肝亂糟糟│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四十五│電音王││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十八│└───┴────────┴──────┴──────────────┴──────┘
以上合計:三百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