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 郭倖君 之外祖母 林陳玉 系有債務關係,甲○○為催促 林陳玉系 償還債務,於民國96年2月8日下午前往郭倖君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4樓住處門口,要求郭倖君開啟大門被拒後,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同日下午
3時許,以不詳之方式侵入郭倖君住處找尋債務人林陳玉系,嗣經郭倖君報警當場逮捕查獲。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林陳玉系為共同發票人開具之支票2紙」外,其於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破壞告訴人居住安寧,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職業為魚販、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此參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