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訴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景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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