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志瑋選任辯護人胡高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