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宗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