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靜敏 相對人 林恩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吳美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2月2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美玲,全部。嗣債務人吳美玲⑴於103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6年1月3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2,2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⑵信用卡帳款202,056元,及其中①136,101元自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②12,666元自10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③50664元自10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而債務人已於104年4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恩瑜,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 長億 ││600│建│370.18│3165/20000│├─┼───┼────┼───┼───┼──────┼─┼─────┼──────┤│2│臺中│太平區│長億││604│建│101.24│3165/20000│├─┼───┼────┼───┼───┼──────┼─┼─────┼──────┤│3│臺中│太平區│長億││604-1│建│6.93│3165/20000│├─┼───┼────┼───┼───┼──────┼─┼─────┼──────┤│4│臺中│太平區│長億││605│建│68.08│3165/20000│├─┼───┼────┼───┼───┼──────┼─┼─────┼──────┤│5│臺中│太平區│長億││606│建│66.62│3165/2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03○○○區○○段│集合住宅│第3層:│陽台:│全部││││600、604、604│鋼筋混凝土造│159.41│16.06│││││-1、605、606地│共6層│合計:159.41││││││號│││││││├───────┤│││││││臺中市太平區長││││││││億一街53號3樓│││││├─┼──┼───────┼────────┼──────┼─────┼────┤│2│804○○○區○○段│集合住宅│第3層:56.87│陽台:3.36│全部││││6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6.87│││││├───────┤共6層│││││││臺中市太平區長││││││││億一街55號3樓│││││├─┴──┴───────┴────────┴──────┴─────┴────┤│長億段803建號共同使用部分:││1.長億段70建號,面積:34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0000。││2.長億段71建號,面積:165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2/10000。││長億段804建號共同使用部分:││1.長億段70建號,面積:34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1/10000。││2.長億段71建號,面積:165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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