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7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A父(如密件)
A母(如密件)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未檢附之密件,應更正如本裁定密件;事實欄中上訴人陳述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姓名、年籍、住所詳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五六號卷內代號00000000所示」,應更正為「姓名、年籍、住所詳如本裁定密件所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