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吳淑金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吳淑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經具保人黃吳淑金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九十三年刑保字第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
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拘未到,亦未保函之送達證書、被告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前開所繳納之保證金,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