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二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三度簡字第一一六二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