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七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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