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九三三九號
聲請人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 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正確之姓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黃秀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九三三九號
聲請人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 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正確之姓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