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號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新台幣伍拾萬元券二張,號碼八四A○二四三七、○二四三八C,息票十四至二十)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四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品,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以該提存之債票已到期,急需領回以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