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港簡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盜版光碟陸片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部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行「『匯通天下』」前增加「港劇」等字。
㈡犯罪事實欄第7行至第9行「或意圖營利而公開陳列。詎其
竟意圖營利,基於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
,未經群體公司臺灣分公司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等字更正為
「;而其所持有自網路上購得之港劇『匯通天下』光碟,係
未經上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所擅自重製之盜版視聽光
碟,竟基於散布盜版視聽光碟之概括犯意,」等字。
㈢犯罪事實欄第14行「牟利」後增加「,以此方法散布侵害群
體公司臺灣分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字。
㈢犯罪事實欄第19行至第20行「以此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系爭
著作重製物而侵害群體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等
字刪除。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聲請人雖
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
,依立法原意、條文文義及體系解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項所稱「重製物」限於「合法重製物」,同條第2項所
稱「重製物」則限於「非法重製物」,而本件被告所散布者
既係盜版光碟,自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之構成
要件不合,聲請意旨漏未斟酌上旨,尚有未洽,惟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
㈡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
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以在網路上販賣盜版光碟予不
特定網友之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係在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
㈢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販賣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犯後
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已有悔意,及
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
按,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
4日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且無該條例所規定限制減刑之除外情事存在,爰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
宣告刑2分之1如主文所示。
㈤扣案之盜版港劇「匯通天下」DVD光碟6片,係被告犯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散布之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光碟重製物,應依同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
條第2項、第300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