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
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