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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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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