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316號聲請人 林桂枝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廈瑞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
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廈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此等資料送交股東查閱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12月16日通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