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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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業具保人陳王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宏業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王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王銀因被告黃宏業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宏業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陳王銀繳納現金2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38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併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月10月,於100年2月9日確定在案,並移送執行,然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保字第9810318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與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沒入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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