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二、
三、
四、
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敍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附表~F0~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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