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馮得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