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陳天賞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就該事件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不動產之共有人亦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有法務部70年2月25日(70)法律字第395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 陳聖傑 之伯父,陳聖傑於民國91年8月3日於臺南市安平區四草大橋下海邊失蹤後,迄今已逾13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聖傑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為證,惟聲請人並非失蹤人之法定繼承人,其亦陳稱就本件聲請無直接之利害關係等語在卷可按(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揆諸前揭說明,非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