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瑞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至104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至104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至104年4月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至104年4月日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七、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2年4月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八、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在家帶小孩,配偶願給付生活││費及小孩扶養費每月15000元。請補提配偶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現居住房屋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十、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十一、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十二、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十三、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前兩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四、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2年4月至104年4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十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十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