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陳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其山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1日104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其山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912元(詳附表),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土地│價額(新臺幣)│├─────────────┼───────────────────────┤│臺南市○市區○○段○○○○號│22,400(公告現值:元)×66.38(面積:平方公尺│││)=1,486,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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