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謝錫宜 被告 謝敏源 被告 謝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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