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丁曰
顏在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載明相對人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若該公司之營業所非設於本院管轄,請逕向該管法院聲請)
二、查所提支票係有受款人,請 陳明 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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