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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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竹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竹吟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附件附表編號7「古亭宇」更正為「 古庭宇 」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阮竹吟(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阮竹吟(下稱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惟僅將該條次變更(即現行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及酌作文字修正,相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查證網路中獎資訊,竟即率爾提供本案4個金融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且其所提供之帳戶確實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告訴人 陳珮淇 、 陳家祥 、 曹有銀 、 許瓊茹 、 陳俐伶 、 徐泓霖 、古庭宇、 温韋翔 、 陳郁文 、 陳思吟 、 曹澔瑋 、 陳昱宏 、 薛佩芸 、 柳玉玲 、 丁奕翔 (下稱告訴人15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並審酌被告提供4個金融帳戶,致本案4帳戶淪為他人涉嫌詐欺犯行之工具;兼考量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以上均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73號被告阮竹吟(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竹吟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2日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總站,以包裹寄送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提款卡(下稱本件4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本件4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方式告知,以此提供本件4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件4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陳珮淇、陳家祥、曹有銀、許瓊茹、陳俐伶、徐泓霖、古庭宇、温韋翔、陳郁文、陳思吟、曹澔瑋、陳昱宏、薛佩芸、柳玉玲、丁奕翔(下稱陳珮淇等15人),致陳珮淇等15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旋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轉匯一空。嗣陳珮淇等15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珮淇、陳家祥、曹有銀、許瓊茹、陳俐伶、徐泓霖、古庭宇、温韋翔、陳郁文、陳思吟、曹澔瑋、陳昱宏、薛佩芸、柳玉玲、丁奕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阮竹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固坦承有交付本件4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予「金管會銀行局 李國展 」,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並辯稱:113年3月我有留訊息給IG的人,說我要參加抽獎,有人通知我IG抽獎中獎,第2次再通知我有中獎,獎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要我提供帳號,我就提供我國泰帳戶給對方,對方傳「紅陽支付」連結給我,說匯不出去,就要我加LINE,後來又傳一個LINE連結「金管會銀行局李國展」給我,說需要我寄提款卡升級,讓第三方支付可以使用,所以我就在3月12日早上在高雄空軍一號高雄總站把提款卡寄出,我有於3月13日報案,我有損失45萬元,我是清白無辜的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陳珮淇等15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受騙匯款至被告名下金融帳戶過程,業據告訴人陳珮淇等15人於警詢時指述纂詳,並有告訴人陳珮淇等15人提供匯款交易紀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件4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本件4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於收取詐騙告訴人陳珮淇等15人之指定匯款帳戶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二)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供其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母嬰天地」、「jansutherland8ttf」、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陽支付」、「李國展」之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以證其辯詞,然參諸112年6月1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業已敘明「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可知,難認被告為處理中獎領取款項事宜,有何將申設金融帳戶之全部控制權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代為處置之必要,且難謂寄交提款卡及密碼予非金融機構、單位有符合一般商業領取獎項之作業模式,又細繹被告提出對話紀錄內容,無從認定被告僅溝通聯繫3、4日即與對方具有特別信賴關係,亦無法提供對方真實聯繫資訊供本署查證,自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稱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係為排除領取獎金之收款障礙,卻將其本件4帳戶交付予他人乙節,顯非正當理由,被告上開辯詞,不足採信,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阮竹吟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三個以上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交付本件4帳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細繹被告提出與「母嬰天地」、「jansutherland8ttf」、「紅陽支付」、「李國展」之通訊對話紀錄,確有顯示母嬰用品網站舉辦抽獎活動通知,被告因此傳送訊息表示參加抽獎活動,嗣經活動方通知被告中獎而為排除中獎領獎困難,依循對方指示寄出本件4帳戶等情,亦為本署檢察事務官當庭檢視被告手機存有上開完整對話紀錄,有上開對話紀錄擷圖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所辯,與對方聯繫領取獎項過程中,應係思慮未周而遭法不法之徒騙取本件4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則被告於依對方指示寄送本件4帳戶資料時,可否預見本件4帳戶將作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詐騙告訴人陳珮淇等15人之財物所用,尚非無疑,自難遽以推論被告交付本件4帳戶之初即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是無以為幫助詐欺取財罪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檢察官張志杰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被告之帳戶1陳珮淇(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2時16分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felicityunderwood661386」、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陽支付」、「張主任」聯繫陳珮淇稱:依指示匯款參加抽獎可獲取獎金等語,致陳珮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8時34分3萬4,016元國泰帳戶2陳家祥(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8時37分許,佯裝友人 黃輝淞 ,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輝淞」聯繫陳家祥佯稱:借用新臺幣15,000元等語,致陳家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8時50分1萬5,000元國泰帳戶3曹有銀(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8時57分許,佯裝孫子 黃冠霖 ,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冠霖」聯繫曹有銀佯稱:急需周轉借取新臺幣30,000元,明日就會歸還等語,致曹有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9時11分3萬元國泰帳戶4許瓊茹(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某時許,假藉買家身分,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許瓊茹佯稱:依指示匯款可完成賣衣服交易等語,致許瓊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8時24分4萬9,989元國泰帳戶113年3月12日18時25分4萬9,989元113年3月12日18時26分4萬9,989元5陳俐伶(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4時許,透過通訊軟體臉書暱稱「AYAKAOKUMI」、LINE暱稱「客服專員」、「客服經理」聯繫陳俐伶佯稱:依指示匯款可完成二手物品交易等語,致陳俐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9時47分14萬9,351元國泰帳戶6徐泓霖(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8時許,佯裝網路買家,並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RoGer」聯繫徐泓霖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51授權官網交易平台之交易障礙,且可完成遊戲帳號交易等語,致徐泓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9時22分3萬1元國泰帳戶113年3月12日19時23分2萬1元7古亭宇(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BeiZhang」聯繫古亭宇佯稱:依指示匯款可獲優先看房權利等語,致古亭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8時54分2萬元國泰帳戶8温韋翔(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6時32分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母嬰日常屋」、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陽支付」、「張主任」聯繫温韋翔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獲得中獎禮品、禮金等語,致温韋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3時57分4萬9,999元玉山帳戶113年3月12日13時58分3萬6,018元9陳郁文(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某時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塔羅牌」、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傑 」聯繫陳郁文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獲取中獎獎金等語,致陳郁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4時8分9,015元玉山帳戶10陳思吟(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某時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靈魂導師」、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雅涵 」聯繫陳思吟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領取中獎禮物、獎金等語,致陳思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5時31分4萬9,999元台新帳戶11曹澔瑋(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2時43分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聯繫曹澔瑋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獲得中獎獎金等語,致曹澔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5時24分3萬9,123元台新帳戶12陳昱宏(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某時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奇蹟解析師」、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陽支付」、「 李國勇 」聯繫陳昱宏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獲得中獎獎金等語,致陳昱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5時9分3萬元台新帳戶113年3月12日15時12分3萬元13薛佩芸(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3時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uniform173」、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聯繫薛佩芸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領取中獎獎金等語,致薛佩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4時49分1萬123元中信帳戶113年3月12日14時37分2萬1,961元玉山帳戶14柳玉玲(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1時5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劉 子瑄 」、LINE暱稱「子瑄」聯繫柳玉玲佯稱:依指示匯款支付押金可看屋承租等語,致柳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5時14分1萬6,000元中信帳戶15丁奕翔(提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9日某時許,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暱稱「amber_thegamer」、通訊軟體LINE暱稱「 紅楊 支付」、「 陳文義 」聯繫丁奕翔佯稱:依指示匯款可排除領獎障礙且可獲得中獎獎金等語,致丁奕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3年3月12日14時49分3萬2,088元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