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 陳金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葉美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