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月娥被告蔡卜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月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月娥因被告蔡卜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11月23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字第1852號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 欽寅 100執1852字第18286號通知、南檢欽寅100執1878字第23967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0年5月1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00007814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