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柯克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再審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其訴訟利益為204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為3萬1942元,此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