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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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2號聲請人 向富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余譿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余譿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