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天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審原簡字第2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天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簡天智之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烏來區(地址詳卷)乙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頁),核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受
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經查:
㈠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24號簡易
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依檢察官執行命令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該案於民國109年6月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9年6月8日至112年6月7日,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09年6月9日至同年12月8日等情,有前揭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見執聲卷第2頁至第3頁反面、本院卷第9頁)。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先後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11月13日、110年2月20日及同年3月20日至該署參加法治教育,該通知均合法送達於受刑人指定之住所,惟受刑人未依規定到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之情,此有臺北地檢署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109年10月22日北檢欽觀109執護命167字第1099086974號函暨送達證書、110年1月15日北檢欽觀109執護命167字第1109002941號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9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足見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之情形。
㈢經本院電詢受刑人說明未履行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原因,受刑
陳稱 略以:其白天工作不在家,沒有收到參加法治教育的通知,也沒有貼招領單通知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惟查受刑人於前開緩刑付保護管束之期間內,臺北地檢署觀護人(下稱觀護人)通知其應於109年10月14日報到,經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新案報到流程表(下稱報到流程表)」上簽名表示知悉,然未於指定期間報到,亦未事先說明理由請假,再經觀護人發告誡函先後通知受刑人於109年11月9日、同年12月16日報到,另囑託員警親至其住處通知於同年11月23日報到,其仍無故未報到,嗣經臺北地檢署於同年12月31日以行蹤不明而函請員警協尋等情,此有報到流程表、臺北地檢署109年10月20日北檢欽觀109執護417字第1099086683號函暨送達證書、109年11月24日北檢欽觀109執護417字第1099097912號函暨送達證書、觀護輔導紀要、觀護人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09年12月31日北檢欽觀109執護417字第1099109596號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存卷可考(見執聲卷第12頁至第18頁、第25頁),由上可知,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雖受通知,但均未依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報到,顯然並無遵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及履行負擔之意思,且更有擅離住所,刻意迴避緩刑所定負擔之情形,其辯稱係每日外出工作,致未能收受通知云云,尚難採信。本院審酌上情,認受刑人受前揭緩刑之寬典,猶不知戒慎悔改,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自身反省能力不足,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亦屬重大,原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附件:撤銷緩刑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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