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佩愉黃依彤黃素月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列扶養聲請人父、母之數額,是否已扣除其他三名兄弟姐妹應分擔額?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單獨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向南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
六、請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資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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