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王鐘鼎 上列聲請人王鐘鼎因與相對人 黃才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鐘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次係第二次通知)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票據等)。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