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聲請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相對人 江宗賜
江庭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相對人 江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