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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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鄭梅雀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春吉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慶田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9元,未逾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