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志奇(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洪志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3日│㈠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㈡107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94號│偵字第29295、30780、31626│偵字第29562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51號│107年度訴字第2800、3157號│109年度 金上更 一字第2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5月13日│109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51號│107年度訴字第2800、3157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0日│109年12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執字第1390號。│││字第2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695號(原108│度執更字第4695號(原108││││年度執字第7613號)(已縮│年度執字第9091號)(已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刑期滿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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